应用外语学院继续教育、计划外办班管理办法(修订)

作者:应外[2018]17号 时间:2018-10-25

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,按照“效益优先,兼顾公平”、“按劳取酬、多劳多得”的原则,兼顾学院、教师双方利益,充分调动大家创收的积极性,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继续教育、计划外办班范围

1.主要范围为继续教育所举办的各种类型、层次的培训班,以及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、辅导班等。

2.非学历教育办班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为前提。

二、办班要求与相关程序

1.举办各类培训班(无论是独立办班还是与外单位合作办班),组班单位需提前3周向学院提出申请,由学院向管理部门申报,经批准后方可办班。申请时须提交办班预算和教学计划。与外单位合作办班的还需向相应管理部门提供联合办班意向书,正式合作办班的协议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签署,协议中应明确由何方提供收费所需发票。

2.办班单位应将班级学员名册(一式三份)或其他相关材料交学院,由学院交管理部门备案。组班单位应制定办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。

3.由学院为主体的办班,由学院统筹协调安排,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。

三、办班经费管理及使用

1、按学校规定培训班总费用的15%及相关税费等上交学校。

2、培训班经费实际支出。

(1)组班费。校内教师组班,3天及以下的班级,组班费1000元/班;3天以上6天以下,1500元/班;7天以上12天以下,2500元/班;非学院在编人员组班费用可酌情调高。

(2)值班费。学员报到值班200元/班;学员面授期间,校内班200元/天,校外班300元/天;其他人员值班费与组班教师相同。

(3)专家讲课费。专家讲课费发放标准严格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,如特殊情况,超出部分需报学院批准。

(4)交通费。主班教师每班省内为500元、省外为1000元,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;讲课专家300-1000元/次,按如特殊情况较远,超出部分报学院批准,也可按实际票据报销(讲课专家按票据金额作补贴发放)。

(5)电话费补贴。每班200元。

(6)管理费支出。项目申报与策划专家指导费不超过于3000元/班;培训班票据、证书管理6天及以下1500元/班;7天及以上12天以下2500元/班;资料费、餐费、住宿费、租赁费等按实际支出,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报销。

(7)除去以上经费支出,或其他一些小额的劳务支出外,剩下部分为利润。

(8)组班前应有经费使用预算,原则上不得超支,报销时填写《浙江外国语学院计划外办班财务结算表》。

3、培训班利润分配。

(1)由本院教师组班的各类培训,利润的30%由组班老师支配。

(2)本院教师为外单位组班,由外单位返回给学院的经费,40%归组班教师支配。

(3)聘请外部门、学院教师组班,净利润的按20%返回组班教师所在部门、学院。

(4)外单位教师以学院或学院教师名义组织生源并组班,完成办班的所有事项,可支配40%-60%的利润,并按协议约定执行。

四、其他规定

继续教育办班经费结算:由学校计财处根据《浙江外国语学院非学历教育办班财务结算表》的具体规定内容进行。

非学历教育办班不得违反学校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。若违反规定,擅自办班,违反财务制度,弄虚作假的,将严肃查处,按学校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 

二○一八年十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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